南京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
二〇一二年一月
南京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南京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簡稱南京安防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NJSP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研制、開發、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監理;報警運營服務;安全技術防范領域的科學研究、政策研究、教育培訓、技術服務、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市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本協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共道德,遵守行業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通過政策研究、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維護行業與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力量,通過開展安防知識普及、成果推廣應用,國內外交流合作,提高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整體水平;積極發揮會員單位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發揮協會的社會公正性、中介協調性、聯系廣泛性和專業權威性作用,為“平安南京”、“和諧南京”建設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公安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廣藝街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1)開展安防行業建設和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及時掌握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制定行業規范,實行行業自律,協調企業糾紛,為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內部與外部環境。
(4)建立企業信用體系,通過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全面掌握業內企業的經營、服務、發展等基本情況。
(5)積極參與南京市與本行業相關的產品、工程、服務等標準的制定與推廣;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協會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
(6)為平安城市建設推薦本行業優秀安防產品及工程;向國家、省市、地區的安防工程推介本行業的信譽企業,提升企業和產品知名度,促進產業升級與提高。
(7)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協助政府職能部門開展安防系統工程的論證、評估、審核、驗收等活動,努力提高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產品質量及應用效能。
(8)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咨詢服務、會展,新產品、新技術發布,為企業積極構建公平、和諧、發展的平臺。
(9)組織行業培訓,提高本行業員工素質和全行業質量水平。
(10)出版行業內部刊物,運行行業網站,促進行業信息化建設,提高本行業的社會認知度。
(11)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
(12)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并擬定工作計劃,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吸收符合條件的單位為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企事業單位,在本市注冊登記,或在本市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的非本市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
(2) 擁護并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 熱心和支持本行業工作,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1) 填寫并提交入會申請表;
(2) 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3) 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
(4) 提交理事會討論或審核通過;
(5) 交納會費;
(6) 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
(2)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3)遵守行業自律規則,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三次以上(含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3)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熟悉本行業業務,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單位、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由理事長單位推薦產生。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二年 三 月 十五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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