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杭州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下稱《條例》),并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據悉,這是全國城市大腦領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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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城市的高效精準施策和安全有序運行,早在2016年4月,杭州首創城市大腦,開啟城市數字治理新征程,運用數字化手段打通信息壁壘,喚醒沉睡的數據,為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指揮、事件預測預警等提供支持,從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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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杭州城市大腦已建成覆蓋公共交通、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11個重點領域的48個應用場景和204個數字駕駛艙,日均協同數據2億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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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作為一部創制性法規,《條例》首次明確了城市大腦的范疇、定位和功能,確定城市大腦是指由中樞、系統與平臺、數字駕駛艙和應用場景等要素組成,以數據、算力、算法等為基礎和支撐,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推動全面、全程、全域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數字系統和現代城市基礎設施。并對政府和部門職責進行了規定,防止重復建設、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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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是城市大腦的基礎要素,數據的采集、質量、安全對其建設與運行至關重要?!稐l例》規定,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提供,誰負責”原則,數據的采集、存儲、開放、利用、銷毀和安全管理等都應依法開展,并保障數據采集對象的知情權、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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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促進與規范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條例》以鼓勵促進、鼓勵創新為導向,提出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等利用開放的數據依法開展應用開發、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等活動,促進數據產業全業態協調發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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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針對部分低收入人群、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存在“被數字化”的困境,《條例》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確保決策和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透明公平合理,并完善線下服務和救濟渠道,保障公民選擇傳統服務方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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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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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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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杭州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提升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數字杭州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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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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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城市大腦定義】 本條例所稱城市大腦,是指基于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構建的,支撐經濟、社會、政府數字化轉型的開放式智能運營平臺,是數字杭州建設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綜合應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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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數字賦能定義】 本條例所稱數字賦能,是指城市大腦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推動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領域數字化建設應用,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指揮的數字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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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工作原則】 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應用主導、集約建設、匯聚整合、保障安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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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考核評估機制、規劃發展機制以及與社會共建機制等各項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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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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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部門職責】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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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和改革、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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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數據采集】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整合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城市公共服務數據、互聯網數據等城市治理數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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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保其所提供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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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數據共享】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治理數據資源共享體系,推進跨業務、跨系統、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保障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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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數據開發利用】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開發利用城市治理數據資源,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領域科技成果的產業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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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源的收集、報送、共享和開發利用,不得非法侵害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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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信息技術平臺】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治理數據中心布局,統籌規劃建設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平臺,為城市治理提供統一計算、存儲、網絡聯通等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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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公共支撐平臺】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可信身份認證、公共信用、公共支付、電子簽章、地理信息服務等一體化公共支撐平臺,實現政府、社會、企業的城市治理數據資源互聯互通、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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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政務服務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和基礎數據共享服務,優化服務流程、簡化辦事手續,構建智能化、智慧化服務平臺,實現政務服務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的“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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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民生服務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廣、創新旅游、就醫、泊車、健康碼、民意調查、公眾參與等民生服務數字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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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社會治理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交通、警務、消防、城管、市場監管、安監、檢務、環保、審計、信用等社會治理領域的智慧化建設,賦能社會治理領域數字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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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數據安全監管】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監管制度,對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歸集、傳輸、共享、訪問、運用等數據資源利用行為進行監管,確保合法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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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法違規的數據資源利用行為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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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數據安全責任】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控體系,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推動政府、社會、企業的安全技術和風險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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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數據糾紛化解】市數據資源部門應當建立數據糾紛解決機制,處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數據報送中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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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引導社會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的財政、人才、科技、金融等政策措施,探索“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建設運營模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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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專項資金評估】 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專項資金的配置、使用等進行績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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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長三角一體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區域城市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城市大腦數字賦能城市治理模式創新、技術創新、應用創新,推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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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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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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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規定歸集、傳輸、共享、訪問、運用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二)違法披露所獲取的涉及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的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三)泄露、買賣所獲取的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四)非法復制、記錄、儲存城市治理數據資源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數據資源共享的;
(六)未依法履行數據資源安全監管職責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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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其他個人和組織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破壞城市大腦數字治理的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應用系統等活動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協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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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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